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养殖场 非农业建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养殖场 非农业建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关于农村建设小型养殖场的规定?
养殖场原本无需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无规划许可手续的养殖场不属于违法建设! 国土资发〔2010〕155号《国土***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二条的有关规定: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等生产设施用地、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农产品生产的配套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仓库用地以及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均属于设施农用地,均按照农用地管理,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的使用与管理有着质的分别,只有后者才属于《城乡规划法》的调整范围。
根据《农村居民建房规定》和《农村小规模养殖场标准》等相关法规,农村居民建设小型养殖场需要满足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如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设施简单、环保、卫生,并符合当地环保要求等。同时,也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验收,确保养殖活动不会对环境和周边居民造成影响。
关于农村建设小型养殖场规定和大型养殖场的规定应该差不多,国上***部制定了全国养殖场土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规定养殖场属于农业地,在农业用地上建设养殖房不算改变土地用途行为,从事基本农田外的养殖业,不再按临时用地建设用地审批,但得付合某些条件
畜牧养殖设施是否是非农业建设?
猪舍的话,情况特殊,各地的认识不一致。
目前对这一行业有专门的法律,即《畜牧法》。上面明确规定,猪舍用地属农业用地。但要建设永久性建筑,需依土地法执行。这就有了它的复杂性,即土地性质问题。一般建设永久性建筑的都是建筑用地,是非农业用地,而畜牧法又规定建设猪舍是属于农业用地。一般情况下,你去国土部门寻问,他们都会要求你按建筑用地标准来办理手续。另宪法也有规定,畜牧业有权使用耕地。而猪舍属于畜牧业的生产资料,仍用于农业用途。现在主流观点仍然认为猪舍是违章建筑,但是你可以依法主张你的权力。不管谁,他们认为猪舍是违章的,哪是他们的事。我们有法律条文可以支持,猪舍不属于违章建筑。土地法有规定,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必须依法申报审批。但很明显养猪用的猪舍并没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所以无需申报审批。目前在这方面,不少地方***还是消极执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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