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业部养殖水质监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业部养殖水质监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养殖场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 养殖用水
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 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 养殖生产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
第十条 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
养殖污水的排放标准是多少?
养殖污水的排放标准,主要是指对养殖场所的废水排放的控制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 COD排放限制:COD(化学需氧量)是污水中有机物质的重要指标,其浓度过高会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对生态比较安全造成。目前,国家对养殖废水的COD排放要求为不超过1000mg/L。
2. 悬浮物排放限制:悬浮物是养殖废水中颗粒物质的总称,包括悬浮沉剂、微生物、粪便、饲料残渣等,其含量越高,对水生生物造成的危害也越大。国家对养殖废水的悬浮物排放要求为不超过30mg/L。
3. NH3-N排放限制:氨氮是养殖废水中含量较高的一类氮化物,其过量排放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引发藻类大量繁殖,危害水生生态平衡。国家对养殖废水的NH3-N排放要求为不超过15mg/L。
4. TP排放限制:总磷是养殖废水中的另一种重要指标,其过量排放会引发水体富营养化,并加速水中藻类的生长繁殖,极易形成赤潮等污染***。国家对养殖废水的TP排放要求为不超过0.5mg/L。
5. pH值和温度:此外,国家还对养殖废水的pH值和温度也做出了限制,要求pH值在6-9之间,温度不得高于30℃。
综合来看,养殖污水的排放标准主要是通过控制COD、悬浮物、NH3-N、TP等指标的浓度范围,实现对养殖废水的治理和排放。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业部养殖水质监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业部养殖水质监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