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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国家农业部颁布的,是规范农作物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法规之一。主要包括许可证申请、审核、颁发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 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二条 ***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2修订)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2、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3、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
4、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第三条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5、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6、第十三条 利用转基因技术选育的蚕品种和引进的转基因蚕遗传***,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
肥料不合格处罚办法
1、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法律主观:销售***肥料的处罚方式: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你好很高兴为你解法律分析:化肥抽检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4、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到二倍罚金。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低氯复合化肥氯离子超标罚额是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到二倍罚金。
5、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6)责令停业整顿。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转移、隐匿、销毁、出售被查扣的***冒伪劣商品的,处被转移、隐匿、销毁、出售***冒伪劣商品冒充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院规定的职责,对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但不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是指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化肥、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